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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
勞工健康服務
法令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相關資訊請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
勞工健康服務專區
」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法令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二)、勞工健檢
◎「一般健康檢查」
任職前
任職後
(費用由雇主負擔)
一般體格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
未滿40歲
滿40歲未滿65歲
滿65歲以上
每5年1次
每3年1次
每1年1次
新進勞工一般體格檢查常見問答(請點選)
◎
「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每1年1次:
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報備: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健康管理與申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8條規定,已修正為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
報備公告
、
報備流程
)
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保存年限:
一般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7年以上。
特殊健康檢查紀錄10年以上或30年。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