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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證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外之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由雇主分別自受僱於該事業中之具備下列資格者中選任之:

  1. 職業安全管理師:
    1. 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2. 領有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3.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安全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4. 曾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起不適用)
  2. 職業衛生管理師:
    1. 高等考試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職業衛生技師資格。
    2. 領有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3.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職業衛生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4. 曾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
      (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起不適用)
  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1. 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
    2. 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3.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
    4. 曾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起不適用)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職業安全管理人員學分認定公函(學分認定標準)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定準備文件

  1. 個人名義發文之申請書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學分認定表
    2. 職業安全管理師學分認定表
    3. 職業衛生管理師學分認定表
      三者選其所需認定之文件。
  2. 畢業證書(加蓋學校章) 
  3. 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加蓋學校章
  4.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將上述資料寄送台端"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