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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鄭紹甫
  • 資料來源:秘書室
項目統計名詞解釋
項目

總工作日數

統計名詞解釋

指受僱勞工之實際工作日數之總和。

項目

總經歷工時

統計名詞解釋

指受僱勞工之實際工作時數之總和。

項目

失能傷害次數

統計名詞解釋

指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暫時全失能等傷害次數。

項目

永久全失能

統計名詞解釋

指任何足使罹災者造成永久全失能,或在一次事故中損失下列之一情形,或失去其機能者:

●雙目。

●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手臂或腿或足。

●不同肢體中之任何下列兩種:手、臂、足或腿。

項目

永久部分失能

統計名詞解釋

指除死亡及永久全失能以外的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完全失去,或失去其機能者。不論該受傷者之肢體或損傷身體機能之事前有無任何失能。

項目

暫時全失能

統計名詞解釋

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離開工作場所,損失工作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天、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項目

失能傷害損失工作日數

統計名詞解釋

指單一個案所有傷害發生後之總損失日數。受傷害者暫時(或永久)不能恢復工作之日數,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應含中間所經過之日數(包括星期天、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因該災害導致之任何不能工作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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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傷害頻率

統計名詞解釋

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次數 ÷ 總經歷工時 ×1,000,000。

項目

失能傷害嚴重率

統計名詞解釋

每百萬總經歷工時之失能傷害損失日數,失能傷害嚴重率=總損失工作日數 ÷ 總經歷工時 × 1,000,000。

項目

勞工職業災害類型

統計名詞解釋

●墜落、滾落:指人從樹木、建築物、施工架、機械、搭乘物、階梯、斜面等落下情形。(不含交通事故)(感電墜落應分類為感電。)

●跌倒:指人在同一平面倒下,拌跤或滑倒之情形。(含車輛機械等跌倒,不含交通事故。)

●衝撞:指除去墜落、滾落、跌倒外,以人為主體碰觸到靜止物或動態物吊物、機械之部分等打到人及飛落之情形。(含與車輛機械衝撞,不含交通事故)。

●物體飛落:指以飛行物、落下物為主體碰觸到人之情形。(含研削物破裂、切斷片、切削粉飛來,及自持物落下之情形;又容器破裂應分類為物體破裂)。

●物體倒塌、崩塌:指堆積物(包括內含)、施工架、建築物等崩落碰觸到人之情形。

●被撞:指除物體飛落、物體倒崩、崩塌外,以物為主體碰觸到人之情形。

●被夾、被捲:指人在被夾、被捲狀態壓扭等情形。

●被切、割、擦傷:指被擦傷的情況及以被擦的狀態而被切割等之情況而言。

●踩踏:指踏穿鐵釘、金屬片等情形。

●溺水:指水中墜落致死之情形。

●與高溫、低溫之接觸:指與高溫、低溫之接觸,包含暴露於高溫或低溫之環境下之情況。

●與有害物之接觸:指被暴露於輻射線、有害光線之障害、一氧化碳中毒、缺氧症及暴露於高氣壓、低氣壓等有害環境下之情況。

●感電:指接觸帶電體或因通電而人體受衝擊之情況而言。

●爆炸:指壓力之急激發生或開放之結果,帶有爆音而引起膨脹之情況而言。破裂除外。包含水蒸氣爆炸。在容器、裝置內部爆炸之情況。容器、裝置等本身破裂時亦歸屬於本類。

●物體破裂:指容器或裝置因物體之壓力破裂之情形。

●火災:指以危險物本身為媒介物產生之火災;又危險物以外之情形,則以火源媒介物產生之火災。

●不當動作:指不當行為引起之災害如搬物閃到腰或類似狀態之情形。

●鐵公路交通事故:指由火車、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之事故。

●其他交通事故:指包括船舶、航空器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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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媒介物

統計名詞解釋

●原動機:指電動機、發電機、蒸氣機引擎、內燃機、水車等。

●動力傳導裝置:指以靠原動機在機械作業點,作動力傳導之機械裝置。

●木材加工用機械:指製材機械、合板用機械、木工機械等。

●營造用機械:指掘削、裝卸、運搬、基礎(汽車除外)等用機械,多使用於營造、林業、港務等場所。

●一般動力機械:指除木材加工用機械及營造用機械外之一般動力機械。(含攜帶式動力工具,以動力之運搬機械、搭乘物裝置如升降機等,應另依該分類) 。

●起重機械:指以動力作物體吊升之裝置。

●動力運搬機械:指除動力起重機械、搭乘物外之動力運搬機械。

●交通工具:指各項交通工具。(包含火車、汽機車、輪船及飛機等)。

●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含配管及其附屬物)。

●化學設備:指危險物等製造或處理之定置式設備。(含配管及其附屬設置,壓力容器、熔接設備及乾燥裝置另依該分類)。

●爐窯:指爐窯、釜、乾燥設備等。

●電氣設備:指各種電氣設備(獨立之電動機、原動機應另依該分類)。

●人力機械工具:指以人力操作之機械、起重、運搬及手工具等。

●用具:指整組之機械裝置。(不包括其中一部分裝置)。

●其他設備:指不能歸入壓力容器、壓力設備、熔接設備、爐窯、電氣設備、人力機械、工具、用具等之設備。

●營建物及施工設備:指適用於在建築物上從事作業及建築物倒崩等引起災害之媒介物。(電氣設備及裝置部分應另依該分類)。 ●危險物有害物:指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危險物及有害物等。

●材料:指金屬材料、木材、竹材、石頭、砂等。

●貨物:指已包裝或未包裝貨物。

●環境:指土砂、岩石、立木、水、特殊環境、高低溫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