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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職稱發布單位人員區分官職等徵才機關職系名額性別地址工作地點資格條件工作項目詳細內容:聯絡資訊聯絡人傳真聯絡人信箱
113-07-18聘用勞動檢查員人事室聘用人員七等一階328薪點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1不拘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一、資格條件須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之專業科目課程(含必修、核心選修)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學系認定),並請檢附學分證明。(二)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勞動檢查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畢業者。   2.曾修習勞工、社會、法律相關學系之專業科目課程(含必修、核心選修)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學系認定),並請檢附學分證明。   3.前述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說明如下(可合併計算,並請出示證明文件,須可看出工作年資與本職務相關,請勿檢附勞保年資證明):     (1)具有於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條件相關工作經驗者。     (2)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法務人員等工作經驗者。     (3)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工作經驗者。(三)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二、聘用勞動檢查員-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學系、所一覽表,請至請至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http://oli.tycg.gov.tw/)/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區查看,如原學系(所)更改名稱,亦請自行列印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情事者。四、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請檢具駕照)1.辦理勞動條件檢查相關業務。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 聘用勞動檢查員應徵報名表,請至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http://oli.tycg.gov.tw/)/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區下載2.符合上開資格條件者,請檢具下列證件(所有資料請以A4尺寸影印,並請依序放置,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請勿用訂書機或是以其他方式裝訂):(1)應徵報名表(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符合該應徵資格學歷畢業證書影本。(4)其他與本職務相關證件影本。3. 一律採紙本報名;請於113年7月31日前以掛號寄至「330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人事室」(連絡電話:03-3323606分機210施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之職務(聘用勞動檢查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2.聘用期間:自113年實際到職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114年是否繼續聘用,須視113年考核結果與114年預算經費來源而定。3.每月待遇:聘用人員七等一階328薪點,待遇:新臺幣44,280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4.書審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面試;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如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應徵者欲返還書面資料,請附黏貼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若郵資不足者恕不寄回)5.本次甄選結果錄取名單將於本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布,本次徵才正取1名,並得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亦得予從缺),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缺或本處其他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另如遇報名人數過少時,得延長公告時間。6.本職缺為預估缺,出缺期間為113年8月9日之後。若欲詢問業務內容,請於上班時間洽一般檢查科 林科長(03-3323606分機600),如係詢問應徵作業流程請洽分機210人事室 施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