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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常見職業安全衛生Q&A

  • 發布單位:勞動檢查處
  •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局

一、 機械器具防護問答
Q1:一般機械作業發生的災害類型有哪些?
A1:一般機械作業勞工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如下:
 被切、割、擦傷。
 被夾、被捲。
 被撞。
 物體破裂或倒塌。
 感電。
 墜落。
 其他。

Q2:一般機械災害發生的原因?
A2:機械作業災害的主要原因有:
1. 不安全狀況
 機械未有適當的安全防護防止作業時會因切割、捲夾、被撞、飛散、材料破壞等引起之危害。
 機械安裝、電源配線及維護不當致有缺陷。
 工作場所活動空間及環境等因素不良。
2. 不安全動作
 未依規定的程序作業操作機器。
 使安全裝置失效或使用有缺陷的機器及設備。
 未確實使用防護機具或服裝不當。
 從事機械之調整、修理、掃除、上油等,未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Q3:那些工作機械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或護圍?
A3: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之工作機械如下:
 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
 磨床、龍門刨床之刨盤或牛頭刨床之滑板等衝程部份,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
 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份,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
 帶鋸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份之鋸齒及帶輪等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設則第58條)
 棉紡機、絲紡機、手紡或其他機械之高速迴轉部份慣性較大易發生危險者,應設置護罩、護蓋或其他適當之安全裝置。(設則第63條)
 扇風機之葉片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設則第83條)

Q4:目前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那些機械器具之防護性能符合該標準設施?
A4: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之機械器具:
 動力衝剪機械。
 手推刨床。
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 動力堆高機。
 研磨機、研磨輪。

Q5:有關一般機械作業環境應辦理之安全衛生設施規定事項?
A5:應辦理事項如下:
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設則第21條)
 使勞工於機械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原料或產品等置放過擠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素。(設則第22條)
 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設則第31條)
 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設則第42條)
 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音響超過九十分貝時,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設則第300條)
 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應使其每天全身振動曝露不得超過有關規定。(設則第301條)
 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之調節設施。(設則第303條)
 室內作業場所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設則第309條)
 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份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份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1/20以上。(設則第311條)
 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
(1)光線應均勻分佈。
(2)應避免有刺目、眩耀現象。
(3)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地面面積1/10。
(4)使用人工照明米燭光應合乎工作要求。
(5)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6)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Q6:一般工廠常見的CNC(電腦數值控制)機台在職業安全衛生部分有什麼要注意?
A6:除應確實接地防止感電危害之外,CNC機台的護圍或護罩破損時應立即修補,門應裝設連鎖安全裝置,於開啟時快速停止機械作動,防止捲夾等危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252條)

Q7:機械動力之緊急遮斷或制動以防止危險之規定如何?
A7:機械動力緊急遮斷或制動以防止危險之規定如下:
 每一機械應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設則第44條)
 動力運轉之機械或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具有顯著危險者,(例如有被捲、被切之虞)應於適當位置設有明顯標誌之立即停止運轉之緊急制動裝置。(設則第45、48條)
 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而驟然起動之裝置。(設則第47條)。

Q8:衝床作業中具有那些潛在風險?若發生意外會造成什麼傷害?
A8:操作衝床中最常發生操作人員手尚未離開衝模範圍時,機器啟動將手壓傷的意外,因為模具本身重量加上機械運轉時帶來的動量,被壓傷幾乎只能截肢。

Q9:加裝安全護圍使物料不易進出影響工作效率,是否有其他改善方式?
A9:若加裝安全護圍有困難,可以改裝以下安全裝置至少一種以上
一、 連鎖式安全裝置。
二、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
三、 感應式安全裝置。
四、 拉開或掃除式安全裝置。
目前以雙手操作式及感應式安全裝置較被大家廣泛使用。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升降機檢查問答集
Q1:「職業安全衛生法」何時施行?
A1:「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修正全文,除第7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5條及第31條,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3年7月3日施行。
Q2:「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建築物內之升降機要向誰申請檢查?
A2:「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款已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機,故自103年7月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即建築物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授權檢查機構如附件),以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如同住家或辦公大樓的電梯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檢查一樣的程序);因建築物昇降設備非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可受理檢查之對象,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已無法受理申請。
Q3:「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施行後,代行檢查機構是否仍可接受事業單位申請升降機定期檢查?
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施行後,除營建用升降機外,代行檢查機構依法不得受理其他升降機(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檢查申請。
Q4:請「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前已取得檢查合格證之升降機如何管理?
A4:自103年7月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事業單位應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如附件)申請安全檢查。

Q5:「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前已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檢查之升降機會不會被退件?會不會影響申請單位的權益?
A5:事業單位所屬升降機如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103年7月2日以前)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為免申請人因退件、退費及重新安排檢查之困難,無法在有效期限內合格使用,本於政府一體,代行檢查機構將續依原排定希望檢查日期前往申請單位實施檢查。
Q6:請問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剛完成定期檢查,有效期限至104年6月30日,是否可合法使用至該日期,而無須再向營建體系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A6:政府機關為共同一體,經代行檢查機構定期檢查合格者,其有效期限屆滿前,仍屬合格使用之升降機,尚無須另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檢查。惟應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如附件)申請安全檢查。
Q7:請問升降機已申請竣工或既有檢查但尚未繳費,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是否需要繼續繳費辦理檢查?
A7:檢查機構將會發文通知並退回申請案件資料,請依建築法規定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竣工檢查。
Q8:請問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檢查案件如有不合格或未備妥等情形,在103年7月3日施行後,是否需要繼續申請複檢?
A8:檢查機構不再受理申請複檢案件,請依建築法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竣工或安全檢查。

Q9:請問升降機檢查合格證如遺失,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是否可以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補發。
A9:代行檢查機構無法辦理補發,但可依規定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調卷及複印相關資料。
Q10:請問之前已取得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升降機型式合格廠商,能否在營建體系被承認採用?
A10:因主管建築機關對昇降設備製造廠商之規定與勞動部不同,並無型式檢查規定,故原型式檢查合格廠商,無法直接轉為主管建築機關之專業廠商,請向內政部營建署洽詢有無其他認證措施。
Q11:何謂營建用升降機,積載荷重多少以上列為危險性機械,需經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A11:營建用升降機為設置於營建工地,專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其主要功能為載人、載貨、人貨兩用(如附圖),通常為齒條式結構。因建築物昇降設備係不分噸數均應檢查合格,營建用升降機亦採全面納管方式辦理,不分積載荷重,均須檢查合格使用,以提升營建工地人員安全。是以積載荷重未滿1公噸者,仍請即向轄區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合格使用。
Q12:請問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檢查管理後,有關升降機之使用安全,是否一併改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
A12:「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雖由主管建築機關檢查發證,惟對於升降機之使用安全,雇主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前開規定情事,仍將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