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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務-依法勞工要作那些健康檢查?(0906-20090603-00009)

  • 發布單位:勞動檢查處
  •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勞工健康檢查可分「一般健康檢查」與「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兩種,1.一般健康檢查:任職前一般體格檢查;任職後(費用由雇主負擔) 未滿40歲每5年1次,滿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滿65歲以上每1年1次定期健康檢查。2.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從事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每1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