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所稱需於8小時內通報的「重大職業災害」係指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1.發生死亡災害者。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包括受傷者)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