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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相關補助(職能復健津貼、輔助設施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科
  •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局

●【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對象:雇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
二、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職能復健津貼
一、補助對象: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強化訓練之職災保險被保險人。
二、補助標準: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原雇主: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補助。
     (二)新雇主: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二、補助基準:
    (一)原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二)新雇主:
       1.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2.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業災害勞工者,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3.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我國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96423)第66條至第69條訂定相關津貼及補助(職能復健津貼、輔助設施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補助),請勞工朋友及企業主詳參下列附件說明,申請請郵寄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業安全衛生科(330045 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張小姐收;若有相關疑問,請電話聯繫03-3323606分機812張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