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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發布單位:製造業科
  •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局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且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本法第34條第1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即工作守則的基本內容應包含這9項。
  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係事業單位依其作業性質及需要,考量其相關設施、作業,自行審慎訂定及負責;當設施、作業等如有新增、變更時應重新申報;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原理、原則、法令規定及將雇主責任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轉嫁勞工者,應由函報之事業單位修正。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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