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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學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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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證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外之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由雇主分別自受僱於該事業中之具備下列資格者中選任之: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四)曾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
          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起不適用)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
(四)曾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
           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1日起不適用)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
(二)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
(四)曾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
          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起不適用)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職業安全管理人員學分認定公函(學分認定標準)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定準備文件(學分認定公文)
1、個人名義發文之申請書一份
     三者選其所需認定之文件。
3、畢業證書(加蓋學校章)
4、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加蓋學校章
5、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將上述資料寄送台端"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憑辦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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