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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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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75條及第106條規定辦理。

三、依災保法第75條規定,原職業疾病鑑(認)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鑑定單軌一級制,以利事權統一,並依該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本府於該法施行前之勞工申請本府認定之相關案件業已辦結,並依同法條第2項,災保法施行之日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不再適用,故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日起,「桃園市政府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訂定之要點,予以停止適用。

四、有關職業病鑑定請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規定,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申請,或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諮詢(02-2396-1266)。

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0006318.html

六、有關職業病鑑定流程,請逕上勞動部職安署網頁查詢(https://www.osha.gov.tw/1106/1176/38162/38170/38202/)。

最後更新日期:1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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