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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源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科
  •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局

一、職災勞工服務資源           

法源

職災權益及補償/補助內容

備註

勞動基準法

(雇主責任)

一、醫療補償: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失能補償:勞工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死亡補償: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保險局)

【有加保勞工】

一、職災醫療給付:

  1.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本局支付。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
  2. 被保險人在國內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被保險人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診療,得向本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3. 自11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二、傷病給付:

  1. 傷病給付: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 提醒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事故,若尚未提出申請傷病給付,且未逾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者,得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2. 照護補助:
    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係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1,200元,若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則該期間不在補助範圍。


三、失能年金:

(一)一次金給付: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45日。

(二)年金給付:

  1. 完全失能:
    •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1等級或第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2. 嚴重失能: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3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②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等級至第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3. 部分失能:
    • 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等級至第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50%以上。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發給。

(三)失能年金眷屬補助: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同時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請領資格的配偶或子女時,依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每一人加發10%,最多加計20%。


四、死亡給付:

  1. 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2. 遺屬年金:
    •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至多加發20%。
  3.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遺屬一次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五、失蹤給付:

自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失蹤給付;於每滿3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又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得請領死亡給付。


【受僱勞工,但投保單位未申報加保】

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雇主之勞工(請見「適用對象」),若投保單位未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職災保險,勞工如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按勞工月薪資總額對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認定,但以不高於發生保險事故當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職災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計算。
經勞保局核發職災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後,將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令雇主限期繳納金額。(請見「給付追償」) 


【其他未加保勞工】

未依本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參加職災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災致失能或死亡,且無法請領本法規定保險給付者,得申請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註:
第7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以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職災保險。
第9條第1項第1款: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有案單位以外雇主之員工。
第10條第1項:其他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一、失能補助(含照護補助):

  1. 失能補助
    按診斷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除以30,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0等級,給付日數330日。
  2. 照護補助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12,400元,最長以3年為限。

二、死亡補助:

  1. 按死亡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45個月。
  2. 領取失能補助後,因同一職業傷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補助扣除已領取失能補助金額之差額。

【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人員】

被保險人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具「致癌性」或「致病潛伏期長」的特別危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或死亡津貼。

一、醫療補助: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發給。 

二、失能津貼(含照護補助):

  1. 失能津貼
    • 按被保險人退保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審定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 以請領一次為限。
  2. 照護補助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12,400元,最長以5年為限。

三、死亡津貼:

  1. 按被保險人退保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45個月。但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低於死亡時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者,按第一級計算發給。
  2. 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額。

詳情請見勞工保險局網站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   (桃園市政府)

【職災慰問金申請】

一、補助方式:

1.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  

2.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因職業災害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者: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4.因職業災害住院三日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三千元、住院四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五千元。

(慰問金應扣除同一職業災害已獲勞動部補助之金額)

二、申請資格:

1.須職業災害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但申請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其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不在此限。惟外縣(市)籍勞工得向 其原縣(市)籍之縣(市)政府申請相關補助金者,不得重覆申請。

2.須未向勞動部或其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亦無重複請領之情事,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府得追回補助款。

三、準備文件:

1.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在職證明書。(若投保單位為工會者,請加附目擊者證明書或雇主證明書)。

2.住院達3日以上醫療診斷證明書及勞保局核定通知書(通勤職災才須檢附)。

3.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勞保局核定失能等級通知書)

4.個人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領據(如附格式)。

6.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就同一職業傷害,其已依前述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嗣後補足慰問金差額。

桃園市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署)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勞工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1~15等級,得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每月發給1,900元至8,700元不等。

二、失能生活津貼: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第1~7等級,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每月發給6,200元至8,700元不等。

三、看護補助:符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工作,須醫療護理人員及專人周密監謢或為維持生命必要,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所定精神、神經、胸腹部臟器及皮膚失能種類第1~2等級,每月發給12,400元。

四、器具補助: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或專業人員評估須使用輔助器具,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依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之項目及金額給予補助。

五、家屬補助: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導致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者,發給10萬元。

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符合勞保失能給付第2~15等級,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職業訓練,每月訓練時數逾100小時,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失能生活津貼,每月發給14,800元

詳情請見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 

 

 

 

服務單位

職災權益及補償/補助內容

網站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1. 職業災害慰問金03-332-2101 分機6802、6803

2. 勞資爭議調解03-332-2101分機7885

3.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每週一、三下午14:00-17:00 桃園市政府3樓法律諮詢服務中心(採現場預約登記制)

1.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要點

2. 勞資爭議調解

3. 免費法律服務諮詢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全國法扶專線 02-2322-5255 桃園市法扶專線 03-334-6500 凡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提起訴訟時,得申請勞動部之法律扶助:

一、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工受到損失。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五、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訴訟者


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諮詢

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

勞保局桃園辦事處  03-335-0003


 

 

 

二、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認可醫療機構)

如您疑似因為工作導致之身體健康出現問題,可至勞動部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開設之職業傷病門診,尋求相關諮詢及協助。        

單位名稱

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地址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江宛霖 / (02)-23123456 分機67067、67491

臺北市中正區常德街1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

汪珮渲 / (02)-28716101、(02)-55681084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322號致德樓5樓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張佳琛 / (03)-3281200 分機5201

桃園市龜山區復興街5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

謝佩珊/(03)5326151分機523771

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三、職能復健服務    

工作受傷後,若您擔心健康狀況無法重返職場工作,可至勞動部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針對您當下的健康狀況及工作能力進行評估,視需要提供生理與心理之強化訓練,以期協助您重返職場工作。           

單位名稱

聯絡電話

地址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戴小姐/(02)-23123456分機67278

臺北市中正區常德街1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

陳先生/(02)28757364分機544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201號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詹先生/(02)22765566分機3281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佛教慈濟醫療台北慈濟醫院

馮小姐/(02)66289779分機3520

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289號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李先生/(02)26482121分機3676

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59巷2號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林小姐/(03)3699721分機1225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張小姐/(03)3281200分機2171桃園市龜山區公西里復興街5號
敏盛綜合醫院許先生/(03)3179599分機8808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168號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陳小姐/(03)5326151分機523509新竹市北區金華里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

 

、職業疾病鑑定

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規定,職業病 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 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 ,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1 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第5條規定申 請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二、有關職業病鑑定,請逕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勞工保護組)諮詢及申請,電話: 02-89956666 分機8225、8153。

三、有關職業病鑑定流程,請逕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頁查詢。

四、原「桃園市政府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自11151日起停止適用之說明 

1.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75條及第106條規定辦理。

  2.依災保法第75條規定,原職業疾病鑑(認)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鑑定單軌一級制,以利事權統一,並依該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本府於該法施行前之勞工申請本府認定之相關案件業已辦結,並依同法條第2項,災保法施行之日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不再適用,故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日起,「桃園市政府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訂定之要點,予以停止適用。

  3.有關職業病鑑定請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規定,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申請,或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諮詢(02-2396-1266)。